原、被告系某小区同一楼层邻居,被告李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家房屋内经营美容推拿服务,营业期间,部分因美容服务产生的垃圾堆放在楼道,人员往来嘈杂,原告张某将此事反映至物业无果,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房屋所有人即业主,其负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义务,其中设计用途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比如不得将住宅改变成美容美发店、餐厅、超市等。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可能会导致住宅小区人来人往,缺乏应有的安宁,影响业主住宅的舒适度,导致业主对小区安全的忧虑,且有的商铺经营项目多样,乱扔垃圾、夜间营业、乱立广告牌、在大街上晾晒衣被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所以,业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随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对于被告李某将自家住宅用于经营性业务,原告张某作为同一楼层的住户,当然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房屋住房性质,并保证不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陈 茜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