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5月15日电(记者朱殿平)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全面部署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工作,包括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9家按照流域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建立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等具体措施,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
打破按照行政区域布局法庭的旧模式,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在全国也尚属首次。具体而言,江苏将在南京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无锡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南通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淮安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盐城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连云港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徐州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宿迁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此外,江苏还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上述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作为配套工作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即将下发。根据该机制,全省法院将采取网上立案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配套机制等配套工作措施。据介绍,江苏已重新组建了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聘请76位包括两院院士和国内著名学者在内的环境技术专家和法学专家,构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专家辅助平台。
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旨在充分发挥流域区域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协同配合,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真正让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优势,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存在的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专业化审判经验,力争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创造更多“江苏经验”“江苏品牌”。
作者:朱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