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贵州儿童被性侵”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引发网友愤慨,也引起政府相关执法部门高度重视。
最终,在公安部门的介入下,该事件被证实为谣传。
而造谣者也被刑事拘留。
当被问到作案动机时,造谣者给出的理由让人哭笑不得。
他说,发这些图片、说这些话,仅仅为了在网络上“刷存在感和猎奇”。
仅仅是为刷存在感!
这一事件引发社会舆论的愤怒,浪费了大量本该维护社会安定的警力资源,仅毕节一地警方就会同相关部门排查了全市2000多家幼儿园,而这仅仅是因为造谣者的“刷存在感”!
可恨!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造谣者赵某某是被刑事拘留,而不是治安拘留,这说明赵某某触犯了刑法,已涉嫌犯罪。
那么,嫌疑人赵某某所犯何罪?法律成本几何?
2013年,两高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五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此,嫌疑人赵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已犯寻衅滋事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过量刑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网络谣言所造成的社会性恐慌远远超出一般谣言,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更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更严重,亟需加大惩处力度,就像对抢夺方向盘行为的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