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某月子会所内,一个宝妈正艰难起身去够茶杯,不料刚拿起杯子,滚烫的茶水全部泼到了宝妈的腿上,疼得宝妈哭红了双眼,只见膝盖以下的皮肤瞬间红肿。宝妈只能忍着剧痛,不顾月子期间不能碰冷水的禁忌,赶紧用冷水去冲。
原来,女子雷某生了之后,便花将近3万元住进了这家月子会所。事情发生在她入住月子会所的第二天,当时月嫂将一碗生化茶倒进了雷某的杯子里,可能是为了让茶凉得快些,月嫂并没有把杯子拧紧。
但月嫂却没有提醒雷某,而是直接离开了房间。离开之后,房间就只剩下雷某和宝宝两人,碰巧雷某这时非常口渴,便尝试着去拿杯子,不料就发生了前面的事故。事后经过诊断,雷某多个部位烧伤。令人更痛苦的是,由于左下肢烫伤非常严重,这些部位的皮肤需要全部剪掉。除了这个痛苦的治疗过程,受伤之后的雷某无法走路,来回治疗只能靠轮椅,弄得雷某身心俱疲。更可气的是,涉事月子会所虽然承认自己有责任,但只愿意赔偿雷某医疗费,不愿意赔偿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之后,雷某不仅向当地市监局投诉,还向记者进行了求助。后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协议。
1.新闻发布后,关于这件事的归责,网友们产生了热议。
有的网友觉得是雷某自己的原因,毕竟是她自己没有注意观察茶杯,导致自己烫伤;有的网友觉得是月嫂的原因,没有将水杯的盖子拧紧。
我觉得,没有拧紧盖子倒情有可原,毕竟为了散热。月嫂主要的问题还是没有提醒雷某注意盖子没有拧紧这个情况的存在,疏于履行自己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2.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网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月嫂是涉事月子会所的工作人员,而月嫂也是在照顾雷某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所以,前述侵权责任应该由月子会所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雷某入住涉事月子会所,向其支付了服务费,而月子会所实际上也将雷某接收,双方实际上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个服务合同中,月子会所并没有妥善地履行自己的照顾义务,给雷某造成了损失,应该向雷某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与前述侵权责任是竞合的,雷某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主张。但是无论选择哪种救济方式,都不影响雷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但雷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得到支持,还得看雷某所遭到的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即使雷某受伤的情况经过鉴定没有达到伤残的等级,她也有权利要求月子会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她受到伤害的方式是烫伤,这种方式使其非常痛苦,这是其一。第二,她身处月子期间,来回治疗的方式,也让她饱受折磨。
第三,治疗之后,她的皮肤留下了疤痕,会让她看到时产生精神痛苦。4.但是,雷某在这件事的发生中并非没有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应该考虑到盖子没有拧紧的客观情况而谨慎去拿水杯。我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媒体并没有披露双方的协商方案,不知道月子会所有没有坚持让雷某为自己的过错自担一部分责任?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