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苏某某给付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款3 7597. 44元。
被告苏某某接受某公司委托承运一批玻璃胶原料和汽车配件。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之后,将货物交付给苏某某进行托运。运输途中,因司机苏某某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支付理赔款3 7597. 44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后,则享有向苏某某代位求偿的权利。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苏某某应当承担所承运货物毁损的赔偿责任。被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交通运输的参与者们一定要遵守交规,广大司机朋友务必要谨慎驾驶,不能因为自己所驾车辆及货物上了保险而马虎大意甚至有恃无恐,殊不知,上了保险也不保险的,一旦出现意外,不仅钱没挣到,还要赔钱惹官司。返回搜狐,查看更多